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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根据监管政策调整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机构投资者身份识别码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关于调整柜台机构投资者身份识别码报送规则的相关规定,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机构投资者身份识别码构成中的有效身份证件编码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含2020年12月31日当日,下同)由“组织机构代码”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保障广大机构投资者权益,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日起,机构投资者在我行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开户须向我行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我行不再受理机构投资者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上述业务。

  二、我行将于2020年12月31日前按照债券托管结算机构要求完成机构投资者身份识别码调整工作。对于已在我行开办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如尚未在我行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登记,请自公告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携带本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至在我行开户的营业网点办理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更新。

  三、投资者未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行更新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可能导致无法在我行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交易、转托管等情况,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和损失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公告的通告期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通告期内若有疑问或异议,可联系我行营业网点或95588向我行咨询,或至开户行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附件二:中国政府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

  注:网站公布数据仅供参考,交易数据以实际网点公布为准。

(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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