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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慈善信托面世 监管机构支持探索
 

  9月1日,我国首部《慈善法》开始实施之际,国投泰康信托、中航信托、平安信托、兴业信托、中诚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推出首批慈善信托。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表示,信托业与慈善事业有着天然相亲的基因与图谱,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和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能很好地与慈善事业互补,拓宽慈善渠道、汇聚慈善资源、提高慈善效益。作为信托业监管部门,始终大力提倡和支持信托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的慈善信托模式。

  首批慈善信托面世

  根据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慈善法》,所谓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其中,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9月1日,国投泰康信托官网显示,该公司两只慈善信托已于当日成立,规模合计1082万元。同一天,中航信托推出“爱飞客慈善集合信托计划”,中航通飞、中航资本和中航信托成为该慈善信托计划的首批委托人,该慈善信托设计为开放式,根据各个不同的慈善项目以及信托合同的约定,持续认购加入,最低认购资金起点为1元。中国平安宣布推出“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受托人为平安信托,专注于教育领域的慈善事业,该信托计划规模1000万元,不设置预计存续期限,可永久存续。兴业信托向福建省民政厅递交“兴业信托·幸福一期慈善信托计划”的备案材料,并成功获得备案。此外,8月31日,由中诚信托担任受托人的“中诚信托2016年度博爱助学慈善信托”也宣布起航。

  在中航信托首单慈善信托计划发布会上,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表示,信托业与慈善事业有着天然相亲的基因与图谱,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和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能很好地与慈善事业互补,拓宽慈善渠道、汇聚慈善资源、提高慈善效益。作为信托业监管部门,始终大力提倡和支持信托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的慈善信托模式。

  备案规则进一步明确

  在慈善信托诞生之前,一些信托公司就根据《信托法》开展公益信托业务。不过,《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在实践中,由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在《信托法》中并没有具体所指,因此信托公司往往遭遇批准无门的窘境。这也成为制约公益信托发展的一大重要原因。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一些信托公司在审批受阻后只好发行公益目的的集合信托计划,但与公益信托相比,这种类公益信托计划仍需设置“合格投资者”门槛。

  值得关注的是,《慈善法》的实施将有效破解上述难题。根据《慈善法》,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8月26日,民政部和银监会就慈善信托备案相关工作又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项目实行报告制度,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在信托成立前10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前述首批慈善信托中,除平安信托等个别公司已经于9月1日当天在民政部门完成备案外,其余多家公司已向相关民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北京某信托公司相关人士透露,北京市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更为详细的慈善信托备案办法,该文件有望在下周出台,届时相关慈善信托可根据这一文件要求进行备案。

  (作者:刘夏村)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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